全國產業總工會 -- 組織章程
正在加載......
X
 
會員帳號 :
會員密碼 :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組織章程

                                       台中市產業總工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團結台中市各產業工會及無工會組織之公司的員工自籌之團體,共同爭取勞工在政治、經濟、社會地位之平等,保障會員權益、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依業務需要分設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輔助產業勞工組織產業工會及聯誼會。
二、 輔助產業工會健全會務。
三、 促進勞資和諧、互助合作、共謀產業之永續發展。
四、 推動「產業民主」、「就業安全」、「分紅入股」及「工者有其屋」政策。
五、 協助生產、消費、性用合作事業之組織。
六、 協助勞工醫藥、安全衛生及教育事業之組織。
七、 協助勞工及其子女文教活動之舉辦。
八、 設置圖書館、書報社及發行出版品。
九、 舉辦勞工俱樂部及康樂事項。
十、 調處勞資爭議事件。
十一、 工、商法令之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二、 其他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第三章 會員工會

第 五 條:本市各產業工會、無工會組織之公司的員工自籌之團體、在台中市政府登記立案之分會或國公營事業工會之分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 六 條:會員工會加入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提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之會員工會。
第 七 條: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一切之規章,執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會費收取辦法另定之。
第 八 條:會員工會如有違反本會規章及決議案,經本會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理事會應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四章 會員代表

第 九 條:會員工會應依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之規定,選出本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 條: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言行、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應移請理事會通知原選任會員工會撤換之。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利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會十五名、候補理事五名、監事五名、候補監事二名,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互選五名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複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六條: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名為常務監事。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組長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依業務須要設立各部門及各委員會,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薪職,但辦理會務得支給車馬費。
第廿二條:本會任用之總幹事、組長、幹事得為有薪職,其任用資格、薪給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章 職 權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但需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 本會工作計劃及執行之審議。
四、 審查本會預算、決算。
五、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
六、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 擬定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四、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五、 接納及執行會員工會之建議或委辦事項。
六、 勞、資糾紛之調處。
七、 本會所屬各項事業之經營管理。
八、 議決及處理本會之重要會務。
九、 訂定本會之內規及辦事細則。
第廿五條: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 處理其他重要會務。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對外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 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七條: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 審查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進行慨況。
二、 審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 其他有關監察及稽查會務事項。


第七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本會之會議分左列三種: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集臨時會議。
三、 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集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四、 各種委員會會議,視業務須要召開之。
第廿九條: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本章程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若不克出席,得委託本會代表工會一人委託出席。
第卅一條:本會理事、監事應分別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若不克出席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議召集人請假,若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二個會次時得解任期職。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會費。(備註:會會費辦法另定之)。
二、 經常會費。
三、 事業收益。
四、 委託收益。
五、 贊助捐款。
六、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理事會應於每月編製月報表送交監事會審查,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預算書及工作計劃報告書送交監事會審查後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卅五條:本會之監事不得任職本會之會計或出納人員。
第卅六條:本會之年度收入,應按當年度預算支出,不得借貸給任何人。
第卅七條:本會之會計處理準則,應由理事會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訂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gotop